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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62号

原告张胜清诉被告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樊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胜清,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樊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2号

原告:张胜清,男。

被告: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复旦大街2号。

被告:樊会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清诉被告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樊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清承担。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原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