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62号
原告:张胜清,男。
被告: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复旦大街2号。
被告:樊会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清诉被告山西亨通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樊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清承担。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原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