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02号罪犯何军,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台玉刑初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军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罪犯何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