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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字第2279号

李德有与韩启堂、李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有,韩启堂,李桂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279号

原告:李德有,男。

被告:韩启堂,男。

被告:李桂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有诉被告韩启堂、李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德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共3220元,由原告李德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