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279号
原告:李德有,男。
被告:韩启堂,男。
被告:李桂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有诉被告韩启堂、李桂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德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共3220元,由原告李德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