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3-1号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周西岳,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钦峰,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文龙(又名刘小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国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怀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龙、常国强、河南怀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源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代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