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7刑初1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农民。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经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慧、代理检察员王政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朱某甲为筹毒资,骑一辆黑色赛车在岚县东���镇东村市场圪洞转悠时,发现赵某家院大门开着就溜进院内,朱某甲徒手损毁赵某家一窗户玻璃,损毁玻璃的过程中,朱某甲的左手被割破,血迹留在屋内和玻璃上,然后朱某甲将窗户开关打开,进入室内盗窃一部黑色翻盖国产旧式手机和一串木制串珠,后迅速逃离现场。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649号葛某家中,盗窃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在窗户外侧窗框上留下一枚指纹。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343号二层东侧第一房间武某家中,盗窃一台卡西欧牌数码相机,后又窜至二层东侧第二房间李某家中,盗窃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外间屋西窗的窗框侧面留下一枚指纹。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丈头村162号白某家中,盗窃一台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600余元人民币,在窗户的窗框里侧面留下一枚指纹。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108号二层王某的出租屋内,盗窃一台银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5000元的现金、身份证、驾驶证和一个深蓝色耐克挎包,在窗户的窗框内侧表面留下一枚指纹。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97号205房间朱某丙家中,盗窃一块棕色男士卡西欧牌手表、一块白黄相间颜色的女士罗西尼牌手表和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在床面翻动物品表现留下一枚指纹,后被告人朱某甲又窜至208房间丁某家中,盗窃一块银白色女士天王牌手表和一台黑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该于2015年7月17日被拘留。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朱某甲骑一辆黑色赛车在岚县东村镇东村市场圪洞转悠时,发现赵某家院大门开着就溜进院内,朱某甲徒手损毁赵某家一窗户玻璃,损毁玻璃的过程中,朱某甲的左手被割破,血迹留在屋内和玻璃上,然后朱某甲将窗户开关打开,进入室内盗窃一部黑色翻盖国产旧式手机和一串木制串珠,后迅速逃离现场。
二、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649号葛某家中,盗窃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在窗户外侧窗框上留下一枚指纹。
三、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343号二层东侧第一房间武某家中,盗窃一台卡西欧牌数码相机,后又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343号二层东侧第二房间李某家中,盗窃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外间屋西窗的窗框侧面留下一枚指纹。
四、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丈头村162号白某家中,盗窃一台红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600余元人民币,在窗户的窗框里侧面留下一枚指纹。
五、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108号二层王某的出租屋内,盗窃一台银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5000元的现金、身份证、驾驶证和一个深蓝色耐克挎包,在窗户的窗框内侧表面留下一枚指纹。
六、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窜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97号205房间朱某��家中,盗窃一块棕色男士卡西欧牌手表、一块白黄相间颜色的女士罗西尼牌手表和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在床面翻动物品表现留下一枚指纹,后被告人朱某甲又窜至208房间丁某家中,盗窃一块银白色女士天王牌手表和一台黑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一)岚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向朱某甲扣押手串一串。(二)户籍证明。证明朱某甲出生于1988年10月16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朱某甲乘坐火车记录查询单。证明朱某甲2014年、2015年乘坐火车的情况。(四)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到案经过。2015年7月17日下午,经特情反馈,涉案人员朱某甲在岚县东村海澜之声KTV附近出现,该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车上吸食毒���,接到此情报后,我局民警牛晓军、张超立即前往实施抓捕,在海澜之声KTV大厅将朱某甲抓获。(五)提取笔录1.2015年7月28日9时50分,我局工作人员尹俊峰、张超、赵志鹏三人在岚县拘留所值班室对朱某甲(男,身份证号××)的血样用“血样采集卡”采集。2.2015年4月20日上午9时,我队工作人员祁肖民、王志军在西二街十四号,齐永福家中提取到疑似嫌疑人留下的沾有血迹的纸片一块,玻璃破口处用棉签擦拭样一份。
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5年4月19日上午,我家中玻璃被砸开个口,丢失两部手机、一部黑色翻盖手机、一部蓝色飞利浦直板智能手机,两部手机大概损失200元左右。(二)被害人葛某的陈述。2014年5月12日7点多,我离开家上班,当日18时,我下班回家之后,准���用电脑、发现电脑不见了,我仔细一看,窗户纱窗被撕坏了,我意识到家里进人被盗了。(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2014年6月10日,我17时左右回到住处,发现我家窗户是开着的,我进屋找了一下东西发现相机没了。(四)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4年6月10日7时左右,我离开住处上班,当天18时30分,我下班回家之后发现我房间一窗户开了,屋子里抽屉被打开了,我桌子上的电脑不见了,我意识到家里被盗了。(五)被害人白某的陈述。2014年8月25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我离开住处去上班,17时50分,我下班回到住处之后发现窗户外纱窗坏了,进屋看到床头圆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我又清点了一下其他物品,衣柜上挂着一个挎包内有600余元人民币不见了。(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3月3日7时30分,我出门时锁上的房门,15时20分左右,我回到水屯村108号,我没有进屋,在一层我叔叔的房间里聊天。15时40分左右,房东喊我说有一个生人进来过,问我丢没丢东西,我就来到二层,发现我屋子的窗子被打开了,我从窗子一看,室内被翻了,屋子里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房东帮我报的警。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色,宏基牌V5笔记本电脑,2012年花3700元买的,没有发票了,2G缓存,500G内存。另一台是黑色,戴尔牌,型号记不清了。2012年花4000元左右,没有发票了,500G内存,其他配置不清楚。现金5000元,还有我的身份证、驾驶本、四张银行卡(建行一张、工商银行两张、中国银行一张)、学生证。深蓝色耐克挎包(正面为银色),2014年花400元买的,没有票据了。(七)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2015年3月3日7时30分左右,我去上班,出门时锁上的房门,17时40分我下班回来,用手一拧门把手,��就开了,我进屋一看,屋内另外一道门上面的门锁垫被撬开了,屋内被翻了。屋里面被盗了两块手表,一块是棕色男士卡西欧牌手表,该表是2014年5月1日在网上花699元购买的,另一块是白黄相间颜色的女士罗西尼牌手表,该表是2014年1月份左右在昌平区新世纪商城花1100元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宏基牌的(具体型号不详),橘红色,300G,鼠标和充电器都是黑色的,都是原装的,笔记本电脑是2013年10月花3700元在海淀区中关村购买的,买时有发票,现在找不到了。(八)被害人丁某的陈述。2015年3月3日7时50分左右,我去上班,出门时锁上的房门,18时50分我下班回来,我当时没注意就用钥匙把门打开了。我进屋子一看,屋内被翻了,最后一查看发现被盗了一块手表,一台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器,我后来就报警了。手表是银白色女士天王牌手表,该表是2014年12月底在网上花250元左右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是华硕牌的A450,黑灰色,充电器是黑色的,是原装的,笔记本电脑是2014年3月花3900元在海淀区中关村购买的,买时没有发票。(九)证人朱某乙的证言。2014年朱某甲经常去北京,他说他去了北京,我们家里人也不清楚他到底在哪里,对于朱某甲2015年的去向,我们不清楚。(十)证人牛某的证言。2015年夏季的一天上午,朱某甲在我村街上碰见我,他说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卖我,我说不要,他说“你先拿上”,就把这台电脑放在了我的车上,过了两三天的时间,我在家的时候接到朱某甲的电话,他说问我要不要,我说不要,我就把电脑从家里取上还了朱某甲。
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葛某、武某、李某、白某、王某、丁某、朱某丙家被盗现场的情况及嫌疑指纹的情况等。
四、鉴定意见(一)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法物)字(2015)168号法医物证鉴定文书。证明赵某家玻璃上血迹与朱某甲的血样似然比率为1.21×1018。(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昌公司鉴(指)字(2015)第34号手印鉴定书。证明:1.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649号葛某暂住地盗窃案,现场窗户外侧窗框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朱某甲左手拇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2.2014年6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343号盗窃案。李某暂住地外间屋西窗的窗框里侧面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朱某甲左手中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3.2014年8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丈头村162号白某暂住地盗窃案。现场窗户的窗框里侧面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的嫌疑人朱某甲左手食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4.2015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108号王某暂住地盗窃案。现场窗框内侧面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朱某甲左手环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5.2015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97号205室朱某丙暂住地盗窃案。现场床上被翻动物品表面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朱某甲左手中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6.2015年3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97号208室丁某暂住地盗窃案。现场窗框内侧表面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朱某甲右手食指的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遗留。
四、物证手串珠一串,当庭出示后被告人无异议。
五、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骑着一辆黑色两轮赛车到了岚县东村市场圪洞准备实行盗窃,发现一座三层楼的院大门开着,然后,我进入院内,我见一层西侧的那家住户门窗紧闭,屋内无人,我用双手掰窗户玻璃,把窗户玻璃掰烂,窗户开关附近的玻璃也损毁了,之后,我伸左手进去打开窗户开关,通过窗户进入屋后,发现电脑桌上有一部手机,接着,我翻了床头柜也没找到值钱的东西,见床头附近有一串木制的手串,随后,我拿了手机和手串出来,骑赛车迅速逃走。关于起诉书所指控我在北京盗窃的事实,全部是事实,偷下的8台电脑我一次性卖了6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甲2015年7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该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故该辩解于2015年7月17日被拘留应折抵刑期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赃物手串珠一串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文莉
审判员 路旺珍
审判员 陈少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