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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1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张连英,王博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1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50065X。负责人赵勇,职务行长。被告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经济区同发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14316。法定代表人张连英,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霸州市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陕京二线37号阀室南112国道北。统一信用代码131081000004594。法定代表人曹旭。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组织机构代码10323643-8。法定代表人张连英,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694095154。法定代表人郭琪,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张连英,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博厚,男,汉族,1936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张连英、王博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77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津沈工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天津市翔欧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张连英、王博厚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77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