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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96-1号

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9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傅建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