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9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傅建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发扬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