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1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万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