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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585号之一

马全新与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全新,刘庆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585号之一原告马全新,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刘庆国,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新与被告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马全新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