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585号之一原告马全新,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刘庆国,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新与被告刘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马全新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