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身份证号码:×××58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2015年7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汽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西乐大道工业园管委会门前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二年的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即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晓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碧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