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新。被执行人赵副华。申请执行人张发新与被执行人赵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