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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执恢9号

张发新与赵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发新,赵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新。被执行人赵副华。申请执行人张发新与被执行人赵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文建春

审判员  姚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