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旭刚,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新疆天益红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
委托代理人:张士磊,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海斌,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
被告:新疆天益红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鲁旭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鲁旭刚因与被上诉人白海斌、原审被告新疆天益红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旭刚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旭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旭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鲁旭刚已预交32720元)减半收取,由鲁旭刚负担2450元,本院向鲁旭刚退还302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瑾
代理
审判员 刘雅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建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