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永超,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杜文海,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田贞昌,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祝淑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与被执行人周志国、张永超、杜文海、田贞昌、祝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安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登记立案,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42.8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柴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