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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知民初120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苏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毅、魏艟,酷狗公司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赵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淘宝公司诉称:原告经B’INMUSICINTERNATIONALLIMITED(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五月天乐团演唱的音乐专辑《后青春期的诗》在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酷狗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了上述专辑中《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共计12首音乐作品(“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等服务。被告还通过升级VIP等方式向用户进行收费,同时还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牟取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酷狗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提供的《授权证明书》系台湾地区公司作出,未经过公证认证转递手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原告提交的《授权书》是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没有进行打孔验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三、原告提供的核心证据(2015)沪闵证经字第855号公证书出具的时间在《授权书》签署日期之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重大瑕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不应被法庭采信。

经审理查明:淘宝公司提交的台湾地区发行的《后青春期的诗》音乐专辑封套载有“后。青春期的诗”“制作: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INMUSICINTERNATIONALLTD.”“P&C:2013B’INMUSICINTERNATIONALLTD.”等字样,列有曲目《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2015年1月20日,B’INMUSICINTERNATIONALLIMITED(授权方)向淘宝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方同意将在附件一中列明或虽未列明但授权方拥有合法权利(包括全部或部分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或经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合法全部或部分授权,并有权转授权)的音频/视频音乐作品独家授予被授权方通过有线、无线互联网,以终端设备为媒介向用户提供授权作品,授权内容使用方式包括在线播放、试听、下载等,授权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授权期间,针对授权内容的维权工作,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授权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附件一的《授权清单》中列明专辑《后青春期的诗》包含的歌曲有《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2015年5月14日,B’INMUSICINTERNATIONALLIMITED(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淘宝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方将其享有著作权权益之全部音乐作品(详见附件一以及附件二)(以下简称“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被授权方。在授权期限内,授权方不得在授权区域内自行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被授权方有权向第三方转授权,及在中国大陆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就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非法使用、传播、复制、提供授权作品等行径进行维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侵权监测、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提起民事、刑事诉讼、申请执行、达成和解等。授权期限届满将不影响被授权方针对侵权行为的维权行动,只要该等侵权行为发生于授权区域内。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共三年。附件一列明专辑《后青春期的诗》包含的歌曲有《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该《授权书》及附件于同年经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永星事务所公证认证及北京市公证协会核验。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的(2015)沪闵证经字第855号公证书载明,同月23日,淘宝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操作该处计算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kugou.com敲击回车键,进入“酷狗音乐播放器官网下载”网站首页页面,页面底部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粤I**备09017694号-2”等字样;依次点击“粤I**备09017694号-2”“公共查询”“备案信息查询”,点击选中“网站首页网址”,在其后的输入框中输入www.kugou.com点击提交,页面显示“www.kugou.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载软件“酷狗音乐2015电脑版”并安装,安装完毕后立即运行“酷狗音乐”软件,登录后搜索关键字为“后青春期的诗”的歌曲专辑,页面显示有与淘宝公司提供的涉案专辑封套内容相同的专辑封面,歌曲列表中包含有名称为《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的歌曲,将上述12首歌曲下载并保存至本地电脑,公证员将上述歌曲文件刻录至光盘并附于公证书。该公证书另显示,www.kugou.com网站网页上投放有FLASH广告。酷狗公司确认公证下载的12首歌曲分别与淘宝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同名歌曲的音源一致。淘宝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2015)沪闵证经字第823号公证书,拟证明酷狗公司通过升级VIP向用户进行收费获取盈利。上述公证书载明,2015年4月23日,淘宝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手机接入该处的wifi网络,触击“互联网”图标在搜索栏中输入“酷狗”,进入页面后,依次触击“前往”“酷狗音乐和音乐在一起”“下载手机酷狗”,软件下载完毕后进行安装并运行,触击“升级为VIP”,该页面显示“一年VIP120元、六个月VIP60元、3个月VIP30元、按月购买10元/月”,触击“按月购买”并用支付宝支付完成后,软件自动跳转至酷狗软件界面。上述操作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均系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庭审中,淘宝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歌曲不需要升级VIP即可下载。酷狗公司提交了内地发行的同名专辑一张拟证明涉案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已授予给索尼公司,该音乐专辑封套载有“后。青春期的诗”“&©2014SonyMusicEntertainmentChinaHoldingsLimited.(Exclusivelylicensedby相信音乐国际有限公司B’INMUSICInternationalLtd).”等字样,淘宝公司认为该专辑属于引进的国内版,其包装及印刷均与其主张权利的专辑有明显差异,并非同一张专辑,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并称相信音乐曾授权索尼公司代理发行,现已收回授权,但部分专辑仍印有原授权信息。淘宝公司主张本案的经济损失按每首歌曲10000元计算,合理费用按律师费500元计算,就合理费用淘宝公司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信支行出具的业务回单(收款)凭证(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一张。另查明,淘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75000000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产品,多媒体产品等业务;酷狗公司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6085142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以上事实,有淘宝公司提交的音乐专辑、授权书、授权证明书、公证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业务回单(收款)凭证及封存光盘等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淘宝公司提交的音像制品《后青春期的诗》标注有“制作: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B’INMUSICINTERNATIONALLTD”“P&C:2013B’INMUSICINTERNATIONALLTD.”等字样,酷狗公司提交的内地发行的同名专辑署名信息中亦标注索尼公司相关权利来自相信音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信音乐公司)授权,足以印证相信音乐公司系原始的录音制作者。相信音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附件清单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淘宝公司,该《授权证明书》虽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其后相信音乐公司出具的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的《授权书》所载明的授权内容、授权期限与上述《授权证明书》相符,故本院对该《授权证明书》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两份授权文件,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淘宝公司经授权自2015年1月1日起即取得了附件清单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附件授权歌曲清单中包含了淘宝公司就涉案音像制品《后青春期的诗》主张权利的12首歌曲,故淘宝公司有权就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酷狗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索尼公司等案外人在大陆地区就涉案歌曲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淘宝公司的主张,其抗辩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第855号公证书显示“酷狗音乐播放器官网下载”网页底部标注有“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页面亦显示“www.kugou.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酷狗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酷狗公司系该网站及从该网站下载并安装的“酷狗音乐2015电脑版”软件的经营者。该公证书还显示运行“酷狗音乐2015电脑版”软件可下载被控侵权歌曲《突然好想你》《生存以上生活以下》《你不是真正的快乐》《爆肝》《噢买尬》《出头天》《我心中尚未崩坏的地方》《春天的呐喊》《夜访吸血鬼》《如烟》《后青春期的诗》《笑忘歌》,酷狗公司亦确认上述12首歌曲分别与淘宝公司主张权利的12首歌曲的音源一致。酷狗公司未经淘宝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软件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公证日期虽早于前述《授权书》的签署日期,但淘宝公司获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在授权期限内就涉案侵权行为申请公证符合法律规定,酷狗公司仅以签署日期在后为由否认侵权公证书的真实性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涉案侵权歌曲并不需要升级VIP即可下载,故淘宝公司主张酷狗公司通过升级VIP等方式向用户进行收费获取盈利与涉案损失并无关联。虽然涉案公证书显示www.kugou.com网站网页上投放有FLASH广告,但并无证据证明系酷狗公司针对涉案侵权歌曲投放的特定广告以及酷狗公司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淘宝公司主张酷狗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赚取广告费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淘宝公司因酷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酷狗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注意到酷狗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其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较明显,并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类型、知名度、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淘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鉴于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淘宝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确系必要,其主张的律师费用数额亦属合理,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500元;

二、驳回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522元,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

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