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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953号

鹿立平与何桂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鹿立平,何桂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953号

原告:鹿立平,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阜宁,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桂伦,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肥西县,现住所地肥西县。

原告鹿立平诉被告何桂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邵文举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阜宁律师、被告何桂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鹿立平诉称,原告作为农民工班组长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鹿立平人工工资217839元,并注明在正月内结清不计利息。欠条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资。在原告坚持下,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了117839元,下剩10万元,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桂伦辩称,我不是承包人,我也是自然人做劳务,我的活做不完才找原告做事,我与承包方有两份合同,发包方欠我140万,所以我也没钱给原告。我打条子是因为叫原告配合我找发包方要钱,原告给我干活我确认,我也承认这些钱,肯定会还钱的。原告鹿立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欠条,证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亲笔书写给原告的一张欠条,金额是217839元,并约定正月内结清不计利息。被告何桂伦对于鹿立平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材料1、证据材料2无异议,证据材料3确实是我打的。被告何桂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鹿立平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之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桂伦作为包工头在从事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雇佣鹿立平带班组为其提供劳务,2015年2月18日何桂伦经结算向鹿立平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欠付鹿立平工资款217839元。2015年7月份何桂伦向鹿立平支付了120000元工资款,剩余工资款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经结算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资款的数额,表明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既已经结算确认了所涉及的工资款,欠款方就应当依照欠条所载明的数额及时足额的支付其所欠付的工资款,履行己方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其欠付原告工资款217839元的事实,表明被告已经就工资款进行了结算并且认可该款项之数额,扣除原告自认的由被告后期支付的120000元,尚余工资款97839元未予支付,故被告负有支付该款项的法定义务;据此,本院对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第二,被告称自己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因为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拖欠自己工程款,才导致自己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款,但被告应支付而未支付原告97839元工资款是事实,也是本案所应依法查明并作出裁断的涉案内容,本案仅涉及原、被告之间关于工资款的纠纷,发包方、承包方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以自己与发包方、承包方的纠纷对本案进行抗辩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桂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鹿立平支付工资款97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何桂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邵文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