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执字第674号

遂平县第一建筑公司申请魏军终结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674号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军劳务者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作出(2014)遂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2016年6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遂民执字第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二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