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556号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小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宁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铁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277元。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张若川
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