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209号原告罗志刚,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亚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刘家远,组织机构代码75926337-5。法定代表人尤建飞。
原告罗志刚诉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秦小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罗志刚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贝德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秦小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殷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