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569号
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建军,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光先、蒋进宝,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朝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1405.5元,由原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