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民初1406号

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406号

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花园北路清馨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

被告:周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