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1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宁市政府行政中心*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姚卫东,局长。被执行人陈生法,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生法缴纳海环罚字[2015]61号决定书载明的罚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海环罚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陈生法在未经环保审批、未经验收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生法作出责令玄武岩布及碳纤维布生产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缴纳罚款6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海环罚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生法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生法缴纳海环罚字[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罚款6000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 懿
代理
审判员 徐晓良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