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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662号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舒朝彬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舒朝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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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73655403-0

法定代表人:王容,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舒朝彬,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朝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6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朝彬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四查”等执行措施,执行到位4768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未执行到位案款3657元、执行费50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余款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第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3)綦法民初字第679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康

代理

审判员  朱丽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六��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