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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425号之一

大连盛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盛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盛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辉。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王湘辉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湘辉。申请执行人大连盛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