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鉴,男,1981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文兰综合楼*单元***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24198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权,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昭武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41978********。
上诉人李鉴与被上诉人李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升
审 判 员 李永春
代理
审判员 任斌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