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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6号

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将军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号。法定代表人庄钟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庄松芯,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麻城市东方红阿曼妮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的装修项目施工合同另行提起了变更合同条款的诉讼,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潘敬秋

审判员  周扬洲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