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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607号

张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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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07号罪犯张遥,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至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遥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