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07号罪犯张遥,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至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遥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杨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