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8刑初34号公诉机关吴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期限执行日期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5日止,2016年4月5日被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在吴桥县桑园镇塞克赛斯歌厅因琐事与该歌厅服务员贾某发生纠纷,后贾某离开该歌厅,被告人刘某因为生气遂用铁棍将该歌厅一楼的北厅、南厅玻璃门、吧台的电脑和二楼的话筒、功放机、点歌机等物品砸坏。经吴桥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吴桥县桑园镇塞克赛斯歌厅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389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吴桥县桑园镇塞克赛斯歌厅老板贾万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取得了贾万成的谅解。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因与他人发生殴斗被吴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害人贾万成的陈述,证人宋某、张某1、陈某、张某2、贾某、梁某、赵某的证言,镰刀头铁棍,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塞克赛斯歌厅内部被砸坏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吴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点歌机、电脑及玻璃门等物品损坏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及情况说明,吴桥县公安局桑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桥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与贾万成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吴桥县桑园镇塞克赛斯歌厅老板贾万成素无恩怨,任意损毁该歌厅的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毁损物品价值较大,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与他人殴斗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晋宇
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林连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