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355号原告魏钊,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力、王莲可,该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钊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钊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