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6号

申请执行人迪晨璐与被执行人颜宏、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迪晨璐,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颜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号申请执行人迪晨璐。被执行人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宏。本院在执行迪晨璐、颜宏、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做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迪晨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颜宏向我院交纳了案款5310元、执行费50元,案款5310元已向迪晨璐发还,迪晨璐出具了收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