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号申请执行人迪晨璐。被执行人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宏。本院在执行迪晨璐、颜宏、陕西华界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做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迪晨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颜宏向我院交纳了案款5310元、执行费50元,案款5310元已向迪晨璐发还,迪晨璐出具了收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