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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496号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同明、陈西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同明,陈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安民,该局职工。被执行人陈同明,农民。被执行人陈西清,农民。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同明、陈西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作出双计生征字(2011)第17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予自觉履行,后本院作出(2012)双行执字第30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西清在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6500元,共计1650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所设账号18×××35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展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