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安民,该局职工。被执行人陈同明,农民。被执行人陈西清,农民。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同明、陈西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作出双计生征字(2011)第17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予自觉履行,后本院作出(2012)双行执字第30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西清在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账户89×××13内的存款人民币6500元,共计1650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所设账号18×××35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展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