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源,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新,男,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正源与被执行人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399**捷豹XJ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399**捷豹XJ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泽彪
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