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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84-1号

李正源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源,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源,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新,男,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正源与被执行人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399**捷豹XJ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399**捷豹XJ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泽彪

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