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刘长镛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申请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军
审判员 梁世鹏
审判员 李 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毛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