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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326号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刘长镛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申请吴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军

审判员 梁世鹏

审判员 李 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毛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