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345号
原告:王正满,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402203513。
被告:王正国,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90823313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满与被告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满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满负担。
审 判 员 林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项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