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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345号

王正满与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正满,王正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4345号

原告:王正满,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402203513。

被告:王正国,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90823313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满与被告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满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满负担。

审 判 员 林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项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