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1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17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乙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