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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316号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1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17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乙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