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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351号

(2015)张定民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乃瑜,张世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孙乃瑜,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4712080024,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92号。被执行人张世新,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04224816,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合作桥村大坝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乃瑜与被执行人张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孙乃瑜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乃瑜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乃瑜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红定

审判员  苏格烈

审判员  刘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