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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1293号之一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刘梅、刘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刘梅,刘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293号之一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韵路96-104号。负责人简婕,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欣,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梅,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刘腊,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与被告刘梅、刘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