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009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
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前龙,该社信贷员。
被告:徐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丽芳
书 记 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