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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884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西洼村人,退休职工,现住黎城县煤运公司家属院。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麻池滩村人,退休职工,现住原籍。被告刘某某,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麻池滩村人,退休职工,现住原籍,系被告张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另案提起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军

审 判 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