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西洼村人,退休职工,现住黎城县煤运公司家属院。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麻池滩村人,退休职工,现住原籍。被告刘某某,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黄崖洞镇麻池滩村人,退休职工,现住原籍,系被告张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另案提起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军
审 判 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郑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