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甲。法定代理人毕某乙。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少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