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755号台山市四九镇坂潭荣鑫铸钢厂,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坂潭羊栏山公路水渠下方的房屋。经营者:刘贵荣。
委托代理人:周丽,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力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环社路。
法定代表人:张益。担保人:刘贵荣,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坂锡社区B区22栋128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6504308814。申请保全人台山市四九镇坂潭荣鑫铸钢厂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力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江门市力擎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价值6913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保全人以担保人座落于台山市台城镇东城大道141号8号车房和座落于台山市台城镇东城大道29号后座302号房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台山市四九镇坂潭荣鑫铸钢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台山市四九镇坂潭荣鑫铸钢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朱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