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47号原告党小社,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马春伟,男,37岁,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小社诉被告马春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小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