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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03号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新海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新海舟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03号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二路6号新雅名轩2幢首层1-3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证:58831813-1。

负责人:柯雪梅。

委托代理人:钱德文钱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所: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委托代理人:付昌龙付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胡北省潜江市,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从2016年5月18日起)。

委托代理人:李思李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从2016年5月18日起)。

被告:佛山市新海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升北路劳边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726582-3。

法定代表人:叶大繁。

委托代理人:黄敏英黄某某,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海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

被告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昌龙付某某、李思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敏英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支付原告相应货款。2014年6月至7月,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货款共计89063.57元。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货款,但至今,被告仍有86244.37元未付。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不及时支付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6244.37元。2、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欠付货款为86244.37元无异议,因被告资金周转紧张,尚无偿还能力。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购销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4.出货单原件14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物并经被告签收。5.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2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原件1份;证据5、6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没有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相对方对其均无异议,本院均予采信并确认其真实性。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供货价格以报价清单为准,以标准购销合同或内容含有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及交货时间的书面形式传真件作为供货依据,经双方确认后订单生效。每月月底前传真当月对账单,对账后开具供货发票,月结30天,每月9日至10日对上月单,于当月25日之前把上月货款汇入供方账户并保证货款到达供方账户。其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89063.57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244.3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6244.37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如数支付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86244.3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新海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6244.37元予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5元、财产保全费882.44元,合共186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桂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