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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初71号

李家励与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家励,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71号

原告:李家励(JIALILI),美国籍,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郭晓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倪烨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励诉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为涉案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30号之一华翰大厦第三层房屋的合法产权人;2.判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穗房合字200403883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3.判令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703.47元(违约金按已付房款1%计算),并赔偿原告损失6709092元(以已支付的房款为本金计算利息,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办理好房产证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3日为6719092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用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以(2015)穗中法民二破(算)字第5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受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的规定,由于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且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诉争房屋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华蓉蔡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