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213号
原告:刘献高,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廖素惠,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献高,与廖素惠系夫妻关系。
被告: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敔山湾会所。
法定代表人:吴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与被告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邓云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献高、原吉廖素惠的委托代理人刘献高,被告金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诉称:2014年8月10日,刘献高与廖素惠共同向金科公司购买了东方华府G03-2604精装商品房一套,金科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交房。刘献高、廖素惠于2015年4月份正式入住。入住后,房屋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主要是卫生间渗水、墙面起泡、墙体开裂等,为此,金科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进行了维修,但并未彻底解决问题。现在存在以下问题:1、2015年12月14日,沐浴房玻璃门玻璃自爆。2、两卫生间局部等电位未作有效联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住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3、所在楼房南承重结构主梁出现渗水修补现象,危及业主安全。4、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刘献高、廖素惠请求法院判令:1、金科公司解除安全隐患,对G03-255-2604室的两卫生间电位联结与各电气设备的金属导线联结,对G03-255单元地下室车库结构梁加固;2、完成对G03-255单元电梯安全检测。2、对玻璃爆裂的卫生淋浴房进行维修,并使用防爆玻璃,重新安装挡水条,解决沐浴房渗水、墙体发霉、主卧室门口地砖空鼓等问题,清洗外挤拦及玻璃上残留的水泥浆。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金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包括:其提供精装修商品房存在明显质量瑕疵,赔偿5万元作为补偿,因其提供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给刘献高、廖素惠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每人2万元,合计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科公司负担。审理中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科公司对东方华府255号2604室两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包括联结接地与电源插座的PE线)。
被告金科公司辩称,卫生间局部等电位端子未接地是事实但双方的纠纷已于2015年11月17日协商解决完毕,请求驳回刘献高、廖素惠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与被告金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了东方华府255号2604室精装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7.65平方米,价款为853940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合同还约定该房屋的精装配置标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刘献高、廖素惠按约交付房款,金科公司按约交付精装房屋。刘献高、廖素惠于2015年4月3日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因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2015年11月17日刘献高与金科公司达成了东方华府255号2604室房屋的处理方案。该方案载明如下内容:1、刘献高于2014年购买该房屋后断断续续报事,卫生间渗水导致门框发霉及周围墙面起皮,地板发霉、2个台盆柜发霉、3个门框发霉、墙面裂缝、衣柜面板受损、浴缸大理石裂缝等问题,就此事宜,金科公司物管处、地产客服及地产工程部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与业主一致达成如下处理意见:1、对该业主提出的上述问题由我司负责整改到位(其中2个台盆柜、衣柜面板、浴缸大理由、3个门框按整改折价处理)。为出于金科品牌考虑,对整改期间的住宿及整改费用,由我司一次性支付业主人民币15000元作为补偿。按整改折价处理的问题由业主自行恢复受损部位,并承诺受损部位的恢复效果由业主自行负责,开发商、施工方及其他部门均不再承担该房屋以上问题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按此方式处理后,业主保证不得再以本次整改问题为由向开发商及相关单位及部门提出任何赔偿和其他要求,并承诺对上述处理方案保密,不得对外宣扬。3、此方案为最终处理方式,四方签订生效。业主刘献高、地产公司客服部、东方华府物管处、地产公司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了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金科公司等单位对刘献高的房屋有关卫生间渗水进行了修理,并支付刘献高、廖素惠15000元。因刘献高、廖素惠认为金科公司所维修的卫生间还存在渗水现象、两卫生间局部等电位未按国家标准联结及存在其他一系列问题,具状诉至本院。另查明:刘献高、廖素惠所购买的房屋两卫生间的局部等电位未与地线及电源插座等作联结。再查明: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有关电气8.7.2条规定,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根据该标准的条文说明,8.7.2本条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为了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局部等电位联结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采暧以及建筑物钢筋和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可不包括金属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金属物。尽管住宅卫生间目前多采用铝塑管、PPR等非金属管,但考虑住宅施工中管材更换、住房二次装修等因素,还是要求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或预留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盒。上述事实,由原告刘献高、廖素惠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包含金科东方王府G03#精装房C户型精装配置标准)、房屋产权证、房屋公共卫间及洗漱台下等电位端子箱的照片、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与被告金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该合同,金科公司应当向刘献高、廖素惠交付合格的房屋,虽然双方未对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作约定,但金科公司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8.7.2条规定,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根据该标准的条文说明,该条为强调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为了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故要求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或预留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盒。本案中,金科公司向献高、廖素惠交付的精装修房屋,虽然卫生间预留等电位端子盒,但并未作相关联结,存在安全隐患。金科公司有义务对刘献高、廖素惠提出的质量异议进行重作或改正。故刘献高、廖素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刘献高、廖素惠就房屋的相关质量问题在2015年11月17日与金科公司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中未包括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问题,金科公司称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对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购买的东方华府255号2604室的两卫生间内的局部等电位进行相关联结(包括联结接地及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刘献高、原告廖素惠负担1400元,被告金科公司负担50元,此款刘献高、廖素惠已预交,金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刘献高、廖素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相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