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华,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洋,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徐艳华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所查到的担保财产亦无法处置,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担保财产可处置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戴维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文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