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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307号

汪立军与陆林、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立军,陆林,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307号

原告:汪立军。

委托代理人:何姗,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林。

被告: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军诉被告陆林、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立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汪立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