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307号
原告:汪立军。
委托代理人:何姗,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林。
被告: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童卫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立军诉被告陆林、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立军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立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汪立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