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法定代表人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占峰因与被上诉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占峰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物的送货地址为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龙海新区,此地址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涉标的系通过快递方式送达交付,收货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审法院认定收货地址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应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点位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在不能认定诉讼双方对管辖条款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聂瑞强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