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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136号

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136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厉文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