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089号

杨敬、张明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敬,张明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明琪,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杨敬与张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琪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