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明琪,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杨敬与张明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琪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