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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641号

(1)金炎坤与蒋树根、占土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炎坤,蒋树根,占土英,蒋翔,郑婷,詹土辉,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土民,应丽芬,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金炎坤。被执行人蒋树根。被执行人占土英。被执行人蒋翔。被执行人郑婷。被执行人詹土辉。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蒋树根。被执行人蒋土民。被执行人应丽芬。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詹土辉。本院在执行金炎坤与蒋树根、占土英、蒋翔、郑婷、詹土辉、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土民、应丽芬、衢州市衢江区新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2016)浙0803执6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64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